毒毛巾案判例應適用所有新聞監督
央視07年報道了河北海龍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后經相關部門檢驗,該廠毛巾不合格,但未含強致癌物質。棉織廠狀告央視。法院認為央視是基于部分毛巾生產企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染色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這一社會現象所做的調查節目,駁回訴訟請求。(05月6日京華時報)
法院審理后認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獲得客觀社會評價的權利,與此同時,法律亦保護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權利。具體到本案,央視是基于部分毛巾生產企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染色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這一社會現象所做的調查節目。相關部門目前已確認該單位生產的毛巾不合格,雖不合格原因與致癌物質無關,但仍可證明其產品有質量問題。此外,毛巾安全問題涉及公眾利益,作為生產毛巾的企業,針對媒體與公眾對其產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筆者覺得這一特殊判例應適用所有新聞監督,通過立法保護媒體的輿論監督權。
近幾年來,新聞媒體在監督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可以說,大到惡性事件,小到油鹽醬醋,人們都在期待著新聞事件被公正、公開、透明地報道。但是,由于新聞監督的立法滯后以及新聞監督的環境尚未形成,導致新聞媒體某種意義上成了“執法部門”,在報道負面新聞事件中稍有出入就要“吃官司”,被對方告上法庭,牽涉時間和精力,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讓新聞媒體心有余悸,不敢對一些負面新聞大膽曝光。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就是說,新聞記者的采訪、報道,大眾傳媒從事新聞傳播、行使輿論監督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然而,僅有《憲法》原則規定顯然是不夠的。近年來,全國兩會期間都有代表委員提出國家出臺“新聞監督法”,可一直未能被列入立法計劃。河北省晉州市對“毛巾案”的認定,是非常公正的裁定,可是卻拿不出法律依據,委實是一大遺憾。如果國家為新聞監督立法,應作出具體規定,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聞報道,只要媒體主觀上沒有惡意或過失,沒有造成直接后果,屬于細節事實上的出入或與社會公眾相一致的苛責,就不構成侵權,均予免責。
期待“毛巾判例”成為新聞監督立法的一個樣本。
隨時隨地看,還可以轉發到朋友圈哦。
熱點資訊
熱點圖文
《精品鵝絨被》標準出臺,快看看你買的被子達標了沒?
由中國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發起的《精品鵝絨被》團體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標準”詳情附文...
三千多元買四床廉價柞蠶絲被
11日上午,泰安市質監局“纖檢進社區”活動走進農大社區,為市民免費講解鑒別絮棉制品、蠶絲制品的知識,并現場幫市民做鑒定。...
黃島檢疫局現場檢疫入境棉花
8月8日,山東黃島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對一批入境棉花進行口岸現場檢疫黃島口岸是全國第一大棉花進口口岸,黃島局采取多項措施,...
上海集中銷毀不合格進口服裝
12月12日,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集中銷毀了近期查獲的不合格進口服裝和仿真飾品,共計銷毀110批次、16710件商品,貨...
明超舉辦賀新年大型活動
為了慶祝明超家紡2011年銷售業績實現了突破性增長、全面促進2012品牌升級,趁跨年迎新之際,公司總部整合旗下夢天姿、雅...